本案中,年逾七旬的刘某某与年近六旬的任某某于2024年1月相识相恋,并曾有意缔结婚姻。恋爱期间,刘某某为表诚意,按照习俗向任某某赠送了俗称“三金”的金戒指、金项链、金手镯及部分现金等。后双方感情生变决定分手,刘某某要求任某某返还相关财物,任某某则认为部分财物属日常赠与或共同花费,不应全部返还。协商未果后,刘某某诉至法院。
承办法官敏锐洞察此案关乎老年人情感与财产权益的双重保护,全程运用调解方式处理。法官耐心倾听诉求,引导双方理性看待财产问题;清晰阐释了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在婚约解除后,原则上应予返还的法律规定,同时也说明恋爱期间小额赠与或共同消费通常难以追回。在查明事实基础上,法官充分考虑双方情感付出、财物价值及经济状况等实际,提出务实灵活的调解方案。最终,双方达成调解协议,任某某于调解当日一次性返还刘某某财产折价款共计9万元,款项当场履行完毕,纠纷彻底化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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